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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猇茸-昆明疑难刑事案件律师照片展示

杨猇茸律师
  • 所属律所:

    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5308200911903758

  • 联系电话:

    13095326617

  • 联系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茶苑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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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如何争取取保候审 拘传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8日 来源:昆明疑难刑事案件律师
[导读]:  杨猇茸律师,昆明疑难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

 杨猇茸,昆明疑难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拘留后如何争取取保候审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取保候审通常是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或者当事人没有被逮捕的结果,据此,在法律上找到取保候审的事由或者不逮捕的理由是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


  一、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规定列举了可以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该规定采用的是列举式,从法律的层面上看,不符合上述列举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从实践的层面看,不符合上述列举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候审申请基本不会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


  二、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三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七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必须释放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对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获得批准的,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案件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决定着公安机关是否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换言之,如果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即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甚至无罪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包括证据条件和羁押的必要性。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符合逮捕证据条件的应当予以逮捕。


  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此处的特定情形较为繁杂,本文不一一罗列。


  三、取保候审的辩护策略


  在介绍了取保候审的法律理由之后,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策略争取取保候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情形的,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提请逮捕,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批准逮捕。


  从笔者的辩护经验看,通过建议不提请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获得取保候审乃至无罪释放的操作,在实践中更有效,笔者也多次通过此类操作帮助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乃至无罪释放。值得强调的是,对于符合可以不批准逮捕条件情形的案件,一定要把握住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法律意见的机会,否则后期的辩护难度会比较大。





拘传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一、拘传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1.强化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拘传。在执行工作中,表面上无财产可执行的单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常以躲避执行人员作为逃债手段,其他人也借口不了解情况,不配合调查,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对此,拘传无疑是很有效的强制手段,让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身感受法律的强制措施,并通过这一措施的多次适用,威慑其嚣张气焰,震慑其蔑视法律的心态,并通过降低其形象,使其无所遁其行,必将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2.多用拘传,慎用拘留。由于拘传的效果要好于拘留,因此在执行中,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适用拘留。只有在反复适用拘传失效后,才能适用拘留。


  3.充分发挥拘传作用。拘传时可以通知新闻媒体参加,将其藐视法庭、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增强拘传的效果。在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后,要让其如实陈述其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作出履行计划,可以通过开庭,让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拥有财产的线索,可以让被执行人质证,如果被执行人不予质证,或者其反驳不能成立,就可以根据证据规则认定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履行,从而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所谓拘传,是人民法院强制必须到庭的人到庭的措施。


  19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第97条的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手段,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同拘留相比,是一种最轻微的强制措施。


  二、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异同


  强制执行拘传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都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但两者在又有很多不同。


  1.文书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间不同。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在配备裁决庭的地方,需要裁决庭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报院长批准。拘传属于执行实施权,可以由执行员报院长批准后迳行适用。


  三、执行中适用拘留和拘传适用效果比较


  如果仅仅从强制措施的强制程度上看,拘留要严厉得多,其威慑力也大得多。但是作为强制执行的一种手段,从适用效果上看,拘传有更多优势。由于拘留的严厉性,对被执行人来讲,一旦采取拘留,除非符合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就不能再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可以说是穷尽了最后的手段,作为执行威慑力的作用荡然无存。很多被执行人在被拘留后,如果没有在被拘留期间履行债务,就不再畏惧强制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就无法发挥作用。而拘传看似力度不大,但是由于拘传可以反复适用,对被执行人在内心造成的影响更大,而且拘留的威慑力始终存在。对被执行人而言,这种反复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要比一次严厉的拘留,更难以承受。如果只有一次拘留,知道的人很少,被执行人可以做很多遮掩,对其无视法律尊严,不讲信用的行为,很难形成有效的舆论压力。但如果反复适用拘传这一强制措施,司法警察在其社区或者单位反复出现,就容易形成舆论力量,对被执行人无疑形成多次的心理强制,更容易促成其履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拘传的效果明显地好于拘留。由于司法理念的转变,很少适用拘留,大力提倡实践拘传的做法,执结率为83%,被执行人谈;拘传;而色变,执行难得以破解,司法的权威得以实现。